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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對大型科研儀器平臺要求建立共享機

美國政府對聯邦政府全額或部分出資購置、由政府科研機構和高?;蚱渌菭I利機構運營的大型科研儀器平臺要求建立共享機制。這些科研儀器平臺可以分為合同采購類平臺和撥款合作類平臺兩大類,二者的政府出資方式、資助目的、出資額度、平臺所有權都不相同,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制度保障和運行機制也存在較大差異,但是總體而言都做到了有法可依、規(guī)范運行。美國科研平臺共享機制的經驗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首先,科研平臺共享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確立基本理念和原則;其次,科研平臺共享的前提是要有清晰的產權,不能籠統地歸為“國有”;最后,對不同類別的科研平臺,應該有針對性地制定符合其性質和特點的共享機制。


   美國政府對大型科研儀器平臺要求建立共享機制


   科研儀器平臺在西方發(fā)達國家一般被稱為科學研究設施(scientificfacility)或共享儀器設施 (SharedResourceFacility、Shared-useFacility)。一般而言,這些平臺都是由政府出資或部分出資采購的,因此政府希望這些平臺能夠通過向社會開放共享的方式來提高運行績效,以提高財政資金的利用效率,帶動整個社會的研究開發(fā)和創(chuàng)新活動。目前,我國各級政府通過各類科技項目已經資助了一批大型科研平臺,但是其共享機制仍然還不完善。美國科研平臺共享機制的經驗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
   美國科研儀器平臺的共享機制
   美國科研儀器平臺的共享機制相對比較復雜,涉及到不同的資助方式和資助對象,但是總體而言做到了有法可依、規(guī)范運行。
   (一)科研儀器共享平臺的兩大分類及其法律依據
   在美國,被要求共享的大型科研儀器平臺一般都是由聯邦政府全額或部分出資購置,而且是由政府科研機構、高校或其它非營利機構運營。主要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政府通過 “研發(fā)合同”(ResearchandDevelopmentContracting)方式在相應研發(fā)項目中采購的儀器設備或科學設施(以下簡稱為“合同采購類平臺”)。這種情況一般是由聯邦政府與平臺依托單位簽訂研發(fā)合同,研發(fā)活動主要服務于聯邦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這類研發(fā)項目中所購置的儀器設備要依據《聯邦政府采購法》中有關政府資產的管理規(guī)定進行管理。除了這一基本法律依據外,代表聯邦政府出資的各科研管理部門也會制定一些與本領域相關的資產管理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例如《能源部資產管理規(guī)定》等。
   第二類是聯邦政府以撥款和合作協議(GrantsandCooperativeAgreements)的方式,在被資助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研發(fā)項目中購置的儀器設備或科學設施(下文中簡稱為“撥款合作類平臺”)。與第一類不同,這類研發(fā)項目不是直接為聯邦政府的利益服務,但是其研發(fā)活動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儀器設備共享的主要法律依據則是美國聯邦預算管理辦公室發(fā)布的 《關于對高等教育機構、醫(yī)院及其他非營利機構給予撥款資助的統一管理要求》(UniformAdministrativeRequirementsforGrantsandOtherAgreementswithInstitutionsofHigherEducation, HospitalsandOtherNon-ProfitOrganizations,OMBCircularA-110)。這一法規(guī)中有關資產的管理規(guī)定對儀器設備的產權、共享、收費等問題作出了解釋和規(guī)范。當然,資助部門也會制定一些具體的規(guī)章進行管理,例如美國能源部的《能源部財務資助管理條例》,國家科學基金會的《國家科學基金資助條件》等。
   顯然,這兩類儀器平臺的政府出資方式、資助目的都不相同,政府出資的額度、平臺的所有權也不盡相同。因此,必須對這兩類平臺進行分別分析,以窺見美國科研儀器平臺共享機制的全貌。
   (二)合同采購類平臺的共享機制
   美國非常重視在合同采購類科研儀器平臺上的投入,并以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保障政府對這些平臺的投入,如《1988年高等教育機構研究設施現代化法》《2001年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授權法》、農業(yè)部《競爭性、特殊和設施研究撥款法》《研究設施法》等,都明確規(guī)定要加大對科研儀器設施的投資。
   1.平臺的購置及運行維護費用來源。
   美國聯邦政府的各大科研管理部門,包括能源部、航空航天局、農業(yè)部、自然科學基金等,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能范疇負責對研發(fā)合同的立項進行管理??蒲袃x器平臺的經費預算也來自于這些聯邦政府部門,但是要通過國會的批準才能執(zhí)行。
   由于合同采購類平臺所依托的研發(fā)項目是直接為聯邦政府的利益服務,因此平臺所需的儀器設備的購置計劃一般都由相應的政府管理部門制定,其購置費和運行費通常都由聯邦政府部門全額支持。
   2.平臺的產權界定。
   根據合同簽署對象,即平臺依托單位的不同,產權歸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平臺依托單位為政府資助的研發(fā)中 心 (FederallyFundedResearchandDevelopmentCenters,FFRDC)和國家實驗室。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研發(fā)合同所購置的儀器設備平臺,其所有權歸聯邦政府,政府資助的研發(fā)中心、國家實驗室只有使用權,并依據有關國家資產管理標準和使用要求進行管理和使用。二是平臺依托單位為高等教育機構、醫(yī)院及非營利機構。在這種情形下,產權歸屬又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對于價格在5000美元以下的儀器設備,在征得聯邦政府管理部門同意后,其所有權可歸平臺依托單位所有。
   第二,對于價格為5000美元及以上的儀器設備,其產權要看政府部門和平臺依托單位所簽合同的具體約定。根據承擔單位性質和研究任務特點不同,可以存在多種約定情況:一是儀器設備歸平臺依托單位所有;二是儀器設備歸平臺依托單位所有,但政府有權在項目結束后的12個月內將儀器設備轉給第三方;三是儀器設備所有權歸政府所有。
   3.平臺依托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聯邦政府采購法》中對平臺依托單位所占有政府資產(包括科研儀器設備)的管理規(guī)定,首先要堅持幾條基本原則:一是最大程度地消除平臺依托單位因占用政府資產帶來的競爭優(yōu)勢,避免不公平競爭。二是要求平臺依托單位最大程度地利用政府資產來履行合同內容,并應依據政府資產管理標準對政府資產進行管理。三是保證平臺依托單位所占有的政府資產可以最大程度地在聯邦政府部門中再利用。
   從平臺依托單位的主要責任和義務來看,主要是4條規(guī)定:一是要將政府資產最大程度地用來履行與聯邦政府簽訂的合同。二是依據合同條款直接對政府資產管理負責,并依據政府資產管理標準建立政府資產管理系統,該管理系統需經相關聯邦政府部門的批準。三是應依據相關要求對政府資產進行登記,并定期向相關聯邦政府部門報告。四是應對政府資產的丟失、損壞和不正當使用負有責任。
   4.平臺的共享及收費機制。
   合同采購類平臺的依托單位有責任最大化提高平臺的使用效率,因此有義務促進平臺的開放共享。對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只要來自于對平臺依托單位的績效考核機制。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國家實驗室進行考核,并以考核為依據撥付運行維護經費。
   共享的收費機制根據用戶性質和使用目的不同分為兩種:對于非營利目的的使用,原則上不向用戶收取費用;對于營利性部門為獲得專利或其它收益而進行的平臺使用,要按照“全部成本回收”的原則收取服務費,因為這些用戶的研究成果不會開放共享,不會對全社會的科技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作出貢獻??傮w而言,目前營利性機構以獲取收益為目的的使用時間(proprietaryuse)占大部分設施運行時間(beamtimes)的比例微乎其微,很多平臺都不足1%,這種收費只能補償運行維護成本中很小的比例。
   對非營利性用途是否應向用戶收費或分攤成本的問題,在美國也存在一定的爭論,但主流的看法和結論還是不應該收費。原因在于:首先,收取用戶費可能會破壞 “依據科學家的業(yè)績獲得設備使用權”的原則,以支付費用取代科學業(yè)績是不足取的;其次,如果這些收費成為運行維護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其波動將為設備的運營維護情況帶來負面影響,造成預算的不確定性,從而影響到設備的升級甚至正常運轉。
   (三)撥款合作類平臺的共享機制
   撥款合作類平臺的依托單位一般是高校、醫(yī)院和其他非營利科研機構,目前以高校居多。美國高校的大型儀器平臺一般都放在公用空間,非常方便使用,也方便用戶之間、用戶與管理人員之間的交流,營造了較為開放的科學研究環(huán)境。此外,為了方便用戶查詢和使用,高校大型儀器平臺十分注重信息化建設,建立了平臺專門網站,詳細介紹平臺的職能、服務以及主要大型儀器的詳細信息、應用領域及典型用戶、聯系方式、申請使用流程、收費標準等。此外,網站還提供使用大型儀器設備必須的培訓教材、安全教育內容等信息。許多平臺印刷了專門的宣傳彩頁,介紹實驗室的儀器、服務、特色及詳細聯系方式。這些平臺通過多種渠道擴大影響,鼓勵用戶使用公共平臺設施及技術。用戶在使用高校大型儀器公共平臺資源時,需要填寫詳細申請表,并且在發(fā)表論文時需要注明提供支持的公共平臺。
   1.平臺的購置及經費來源。
   撥款類平臺一般包含在由聯邦政府以合作協議方式資助的非營利機構研發(fā)項目中,屬于聯邦政府對符合公共利益的項目給予的撥款資助,但并不是整個研發(fā)項目經費都來自政府。平臺依托單位根據研發(fā)項目需要對儀器設備提出購置計劃,由負責提供資助的聯邦政府部門批準。購置費和運行費的資助比例要視項目而定,聯邦政府可以給予全部或部分儀器購置費和運行費。一般而言,通常要求儀器設備的購置費不能超過整個研發(fā)項目經費的30%。
   2.平臺的產權歸屬及處置辦法。
   與合同采購類平臺不同,撥款類平臺的所有權通常歸屬于平臺依托單位。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如果聯邦政府以直接提供儀器設備的方式對項目給予資助,則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歸聯邦政府。不過,無論是哪種情形,聯邦政府都擁有在項目結束后對儀器設備的處置權。當平臺依托單位的研發(fā)項目已經結束且不再需要儀器設備時,可依據以下兩種情況對儀器設備進行處置。
   第一,對于折舊后市場單價在5000美元以下的儀器,平臺依托單位可以保留、出售或進行其它方式的處置,而對給予項目資助的聯邦政府部門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對于折舊后市場單價高于5000美元的儀器,平臺依托單位在付給政府補償費后可留做它用。補償費的計算方法為:首先對儀器設備進行市場估價,補償費在儀器折舊后市場價中所占的比例與最初購買儀器時政府經費在購置費中所占的比例相同。如平臺依托單位不想保留該儀器設備,可向給予資助的聯邦政府部門報告,按聯邦政府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置,此時又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平臺依托單位在向聯邦政府提出儀器設備處置申請后120天內未得到答復,平臺依托單位可將儀器設備自行出售,但應按比例向聯邦政府部門繳納補償費;如果聯邦部門決定將儀器設備收回用作它用,而儀器設備是由聯邦政府和平臺依托單位共同出資購置的,則要對儀器設備進行估價,聯邦政府應按折舊后的市場價以購買時的出資比例給予平臺依托單位補償費。
   3.平臺的共享及收費機制。
   按照《關于對高等教育機構、醫(yī)院及其他非營利機構給予撥款資助的統一管理要求》的規(guī)定,撥款合作類平臺的平臺依托單位在不妨礙該平臺所屬研發(fā)項目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有義務向聯邦政府部門所從事的其它研究項目開放,其優(yōu)先順序為:應首先滿足給予該平臺儀器設備撥款資助的聯邦政府部門項目需要,其次滿足其它聯邦政府部門的需要。
   平臺依托單位也可以為非聯邦政府部門和機構提供服務。當然,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平臺是政府直接給予的,所有權歸聯邦政府所有,那就必須要在給予資助的聯邦政府部門批準后才能提供服務。
   對于這一類平臺,依托單位在未得到聯邦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不能將開放共享的聯邦資助經費購置 (雖然所有權屬于平臺依托單位)和直接給予的儀器設施,以低于私有部門提供相同服務的價格為非聯邦機構提供有償服務,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從實踐來看,高??蒲衅脚_對企業(yè)服務通常參照商業(yè)標準收費。
   有償服務所獲得的服務費收入作為“項目收入”,按項目收入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所謂項目收入是指聯邦資助獲得者通過資助項目所獲得的所有收入,主要包括服務費、項目資產所獲得的租賃費、產品的銷售收入、特許費、專利費、版權費、利息等等。對于項目收入,根據 《關于對高等教育機構、醫(yī)院及其他非營利機構給予撥款資助的統一管理要求》規(guī)定:項目收入歸平臺依托單位所有,但是在項目執(zhí)行期內只能用于項目支出。項目結束后,平臺依托單位不再對聯邦政府部門承擔責任,項目收入可由平臺依托單位自行支配。
   啟示與借鑒
   (一)科研平臺共享需要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
   美國科研平臺共享機制的背后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作為保障和依據,比如《聯邦政府采購法》和《關于對高等教育機構、醫(yī)院及非營利機構給予資助的統一管理要求》等。而我國目前科研平臺的共享還沒有上位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只是在科技部門的相關文件中作了一些規(guī)定。許多平臺建設和依托單位在這個問題上還沒有統一認識,有的單位甚至還比較抵制開放共享的做法。究其根本原因,還是沒有以法律形式確立開放共享的基本理念和原則,使各地方、各單位在推進科研平臺開放共享方面缺乏依據。
   (二)科研平臺共享的前提是要有清晰的產權
   根據性質的不同和政府資助方式的不同,美國的科研儀器平臺有多種產權所有形式,但是其產權是清晰的。因此,在平臺的共享機制中,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權、利就比較明確,相關制度也比較容易得到貫徹執(zhí)行。
   我國的情況要復雜得多。政府資助的各類軟硬件儀器平臺分布在大學、科研機構和國有企業(yè),各單位都籠統地認為科研平臺的產權是“國有”的,但又說不清國有到底是歸誰所有。各單位在申請研發(fā)項目時,任務書或科研合同書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項目所購買的儀器設備究竟歸誰所有,科研平臺的產權事實上屬于模糊狀態(tài)。在這種情況下,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都不甚了了,很難設計出開放共享的合理機制。
   (三)不同類別的科研平臺應有各自不同的共享機制
   政府對各類科研平臺資助的方式有所不同,既包括政府全額出資購置的情況,也包括政府部分出資、依托單位配套出資的情況。在美國,對于不同類別的科研平臺適用的相關法律也不一樣,因此共享制度有著很大的區(qū)別。而且,共享機制和用戶性質也有關系,聯邦政府用戶、非營利機構用戶和企業(yè)用戶會面臨不同的收費標準。這種制度設計是比較合理的,既體現了政府財政經費的使用目標,也實現了開放共享的目的。
   近年來,我國科技和財政部門以及各地方政府也都制定頒布了一些關于科研平臺共享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但是這些文件基本上都沒有清晰劃分科研平臺的類別以及對不同用戶的計費方式。有的文件將資助民營企業(yè)的科研平臺也列入共享范圍,而且許多科研平臺將來自事業(yè)單位或非營利機構的用戶與企業(yè)用戶同樣對待,采取一致的收費標準。這些做法都有其不合理的因素,需要不斷地進行改進和完善。